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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你爸杀了我爸”一场谣言引发的司法风波

时间:2026年8月28日

——一份被主管部门处罚的笔录,一审称“资料宝贵”;二审判道歉,执行却贴公告了事,线索移送至今无回音

“你爸杀了我爸”——四次公开辱骂,一个家庭六十年的清白

湖南省冷水江市铎山镇。一份1963年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判决书明确记载:谢某父亲免予追究刑事责任。

然而这份跨越六十年的清白证明,在今天的法庭上,却敌不过一份被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伪造情形的询问笔录。更让谢某难以接受的是,这份笔录曾被一审法官称为“宝贵资料”,并存入案卷。

01 多次公开造谣辱骂,派出所认定的“主动投案” 被肖某初本人否认

湖南冷水江市,村民肖某初侵占谢某土地的事实已被多部门生效文书确认。但接下来发生的事,已远超邻里纠纷范畴——谢某被肖某初盯上了。

2025年5月到11月,肖某初先后四次,在公共场合指着谢某说:

“你爸杀了我爸。”

“你爸坐牢把眼睛关瞎了。”

每一次,都是公开造谣。每一次,都是公开侮辱。

谢某忍无可忍,报警。

派出所询问笔录里,肖某初亲口承认:“我没有证据。”还当场承诺:“下次再也不会捏造谢某的爸爸杀死了我爸爸之类的谎言了。”

白纸黑字。

派出所查实诽谤行为,作出行政处罚:罚款300元。

对其中前三次公开辱骂,仅罚款300元。

处罚决定中认定肖某初“主动投案”。但据庭审记录,肖某初当庭陈述:“警察来找我问话说我是自首,我不是自首。”连他自己都否认“主动投案”。

这笔300元罚款至今未实际收缴,派出所也未催告、未强制执行。谢某邮寄履职申请书,超期未获答复。

除“主动投案”外,该案办理过程还被指出存在多项程序问题:未向谢某出具受案登记表、受案回执;询问笔录日期被篡改;部分问询仅一名民警到场,事后补签第二名民警签名。

更严重的是:当地派出所登记信息显示已将纠纷移送多个部门,但经谢某向相关单位逐一核实,均表示未收到移送函。所谓“恢复原状”,也与实际未处置的核心区域严重不符。

肖某初并未因处罚收手。仅隔四个月零四天,肖某初再次公开诽谤“杀人”。

这一次,连他亲生儿子在派出所问询中都承认,其父亲对谢某说了“你们杀人了,杀了一个还要杀一个”。

自己的儿子都承认了,派出所却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。

同样的谣言,第一次被认定为“诽谤”,第二次却“不予立案”。同一个派出所,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种行为,前后定性截然相反。执法的标准到底在哪里?

02 一审承办法官:“文化程度低”,诽谤不算故意

谢某诉肖某初名誉侵权,案子到了当地法院。2025年11月25日,一审判决:驳回谢某全部诉讼请求。

理由是:

“被告文化程度较低,认知水平有限……并无故意诽谤、污蔑的意思表示。”

一个七十多岁、当过多年煤矿安全矿长的人,在公开场合反复说“你爸杀了我爸” 这种话不是故意?

那什么叫故意?

一审判决还认为,谢某“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村民因听信言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”。谣言都传遍村子了,村委会都出具了“谣言在村内传播,造成不良影响”的证明,还要怎么证明?

更令人震惊的是判决前的言行。

据全程录音,一审法官对谢某说:“我们了解的,我认为是真相……你父亲当时趁人之危参与了打。”

她说:“我是法律专业人士,该粉饰什么,不该粉饰什么,我清楚得很。”

她还说:“我如果敢判,我就不怕你告状,告到哪里我都不怕……只要是我敢判的,我就不怕任何人告状。”

据录音,她还曾表示,如果支持谢某,案件大概率会被二审改判,担心被告方律师炒作影响自身处境。她甚至还称:“苏某江作证,你告到哪里都告不到他。”

判决前三天,她通过中间人传话:“如果撤诉,法院组织被告肖某初赔礼道歉;如果不撤诉,全案驳回。”

三天后,判决书出来——全案驳回。

谢某认为,法官上述言行已经超出正常审判范畴。

在案件尚未审结阶段,该法官曾携助理前往当地派出所,表示公安机关不应当处罚肖某初。审理同一案件的民事法官,主动就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发表意见,被认为明显越权。

一审案卷中的《录音情况说明》记载,该法官曾对证人苏某江说:“如果他们再来吵,你们随时报警,我们今天也到了派出所把昨天他们来吵的事情讲了一遍。”当事人正常了解案情被说成“吵”,并提前与派出所沟通,客观上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便利。

03 一份14岁“证人”的笔录,被一审承办法官奉为“宝贵资料”

更严重的事在后头。

一审中,被告方提交了一份关键“证据”——一份对苏某江的询问笔录,内容是苏某江“证明”谢某的父亲“参与了打人”。

这份笔录有多荒唐?

说事情发生在“文化大革命时期1960年”——但文化大革命1966年才开始。

说“凶手”名字前后不一。

说抓了七个人——但官方档案写的是拘捕了6人。

更离谱的是,苏某江1946年出生,1960年时年仅14岁。笔录上的“见证人”谢某文1947年出生,当时才13岁。

一个14岁的“证人”,一个13岁的“见证人”,一份连基本历史常识都弄错的“笔录”——这能叫证据?

值得注意的是,苏某江是有着几十年党龄的老党员、在村里有影响力的老干部,却在这样一份漏洞明显的笔录中充当唯一的“亲身经历者”。是记忆偏差,还是有人引导,值得追问。此外,谢某文在同一份笔录中既以“见证人”又以“证明人”身份签名,身份重叠,证言独立性和真实性存疑。

2026年5月28日,当地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认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满在制作该笔录时“独自一人”前往,却“私自在询问人处添加未到场人员姓名”,虚构共同取证事实,符合伪造证据情形,被依法给予警告处分。

然而,就在此前的2025年10月31日,一审法官亲自跑到苏某江家里,对他说:“当时知道情况的人基本上不在了,只有你是亲身经历的……所以我们保留一份资料,也很宝贵,保留一份放到这个案子的案卷里面。”

一份被官方认定为伪造的证据,被她称为“宝贵资料”,亲手装进了案卷。

04 二审改判道歉,执行却贴公告了事

2026年4月21日,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判令肖某初在村委会公告栏连续10天张贴道歉声明。

但肖某初拒不履行。

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,一审法院执行局的做法:没有对肖某初采取任何强制措施,而是由该法院将判决内容在公告栏张贴公示了事。

由一审法院代替被执行人履行道歉义务?

那判决书还有什么意义?违法成本就是零?

《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,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,法院可以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。但在这里,什么都没做。判决书变成了一张废纸,被执行人毫发无伤。

05 老党员充当“证人”,现任党员原村干部签名作证:41人被指涉嫌伪造证据,法院移送申请至今无果

2026年5月6日,谢某向娄底中院立案庭及院长分别邮寄了《移送犯罪线索申请书》及证据材料,要求将肖某初、谢某满、苏某江、谢某文及37名联名作证的村民共41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。

在这份漏洞明显、连“文化大革命”时间都写错的材料上,除了14岁的“证人”和13岁的“见证人”,竟还有37名本村村民签名画押。签名者中包括现任党员、曾任村主任6年的肖某春。

肖某春不是普通村民,而是基层党组织成员、曾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基层干部,却在明显不符合历史常识的材料上签字作证。面对这一由基层骨干力量参与的集体签名行为,当地法院一审全部采信,二审法院在二审中面对移送犯罪申请亦未作出任何处理。

2026年6月5日,谢某电话催促,对方要求补充情况说明。6月11日按要求寄出详细情况说明并附10份新证据,此后答复始终是“领导研究”,最后连电话也不再接听。

7月31日,谢某前往娄底中院,预约到8月17日由徐副院长接访。当日徐副院长称“你去公安机关报案”。谢某解释公安机关要求法院移送,徐副院长仍推诿。8月18日,谢某致电当地公安局法制部门,对方称“你已起诉,要法院移送”。法院让找公安,公安让找法院,互相推诿,问题被反复推诿至今。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,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,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七条规定,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本案并非普通邻里名誉纠纷,而是涉及老党员、老干部及现任党员原村干部深度参与的涉嫌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案件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《民事诉讼法》,法院发现党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,既有义务移送公安,亦有义务通报纪检监察机关。

但二审法院至今未予明确处理。这41人涉嫌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的犯罪线索,就在案卷里摆着。法院不移送,公安不接受,当事人的刑事追诉程序被卡死在“互相推诿”的死循环里。

06 几个问题必须说清

第一,一个普通家庭被邻居反复诽谤“杀人”“坐牢”,公安机关虽认定违法,却仅罚款300元即结案。处罚决定认定“主动投案”,本人却当庭否认。一个家庭连基本名誉都得不到保护,罚300元就等于法律给了交代?执法的严肃性值得追问。

第二,一份连基本历史常识都弄错的“询问笔录”——1960年的事被写成“文化大革命时期”——竟能作为证据提交法院。如此明显的硬伤,法院的审查机制值得关注。

第三,一位法官在判决前即预设结论,用判决结果施压当事人,甚至亲口说出“该粉饰什么我清楚得很”。这样的话出自法官之口,司法公信力因此受到质疑。

第四,一审判决以“文化程度低”为由认定诽谤者“无故意”,按此逻辑,文化程度低是否就能成为随意造谣的理由?法律对恶意的认定标准需要明确。

第五,二审虽改判道歉,执行时却不罚款、不拘留,仅张贴公告了事。若执行如此敷衍,老百姓赢了官司的意义需要落实。

第六,41人的伪证材料中,不仅有老党员、老干部苏某江充当所谓“亲身经历者”,更有现任党员、原村主任肖某春签名作证。一个老党员的说法与官方档案明显矛盾,一个现任党员原村干部签字背书,再加两级法院“冷处理”——如果连基层党组织骨干都参与集体造假,而法院对此视而不见、未予移送,基层的公平正义如何保障,值得关注。

07 我们要什么

第一,当地法院执行局必须依法对肖某初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,责令其本人亲笔书写道歉声明并张贴,让判决不是一纸空文。

第二,二审法院必须依法将41名被指涉嫌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不能再拖延不办。

第三,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,重点对苏某江、肖某春进行党纪立案审查。

第四,当地派出所必须对“事后添加民警签名”“虚构主动投案”“虚构移送函”“虚构恢复原状”等问题作出说明,相关责任人必须受到处分,并对肖某初重新立案,依法从重处罚。

第五,对一审承办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,必须启动调查。录音里那些话——“该粉饰什么我清楚得很”“我如果敢判就不怕你告状”——需要有人给她一个解释的机会。

案子已经拖了一年多。一个普通家庭的名誉被糟蹋了一年多,这个家庭的名誉,至今没有得到实质恢复。

真的假不了,假的真不了。

这句话,是一审承办法官自己说的。现在,还给她。

真相不会永远沉默。

后续进展,我们将持续关注。

本文所述关键事实,均有相应证据材料为证,包括但不限于: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、一审及二审民事判决书、行政判决书、执行案件材料、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决定、庭审笔录、录音资料及村委会证明等。

恳请纪检监察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完整卷宗和原始证据进行核查。如有关部门需核实情况,可通过本媒体联系。

声明:

本文证据材料由当事人谢某提供,其身份信息已向本媒体备案留存,未经当事人同意,其个人身份信息不予公开。本媒体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审核,并对报道的编辑、排版、隐私处理及发布承担责任。谢某对其提供的原始证据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74763132207835662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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