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一类似 云南孙小果 山西小四毛 枉法包庇案竟能持续十余年未能查处 包庇细节曝光令人细思极恐
据山西省蒲县相关单位刑事判决书载明,被告人董某某系曲沃县相关单位执行员,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,在被执行人账户二次存款高达7078366.25 元的情况下,仅给申请执行人成水平执行款 30 余万元,索要、消费申请执行人成水平7 万多元。

2014 年 7 月 19 日,董某某因涉嫌犯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,受贿罪,被相关单位刑事拘留;同年 7 月 31 日,经临汾市相关单位批准逮捕。相关单位提起公诉,公诉机关建议,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,受贿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。

蒲县相关单位一审开庭审理,仅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犯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一罪有期徒刑七个月,对证据确凿的受贿罪未与认定。

更令人费解的是,在董某某服刑期间,曲沃县相关单位仍为监狱服刑人员董某某保留着工资工作。
一审判决作出后,相关单位认为该判决存在轻判、漏判二项错误,遂向临汾市相关单位请示,临汾市相关单位为确保执法严明,违法必究,命令相关单位提起抗诉,相关单位以该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,数罪判一罪,且量刑畸轻,提起抗诉。

临汾中院(2015)临刑终字第 00136 号受贿罪立案,案件被临汾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期间。
董某某服实刑七个月刑满释放。董某某为了脱罪,动用了一切资源和自身在司法系统办案积累的经验,极力阻止案件发回重审流程,拉拢收买临汾市检察院多名意志薄弱的办案人员。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,公然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 399 条规定,非法扣压临汾中院发回重审裁定,指令相关单位将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撤回起诉。使罪犯董某某服实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,补发服刑期间的工资,重新回曲沃相关单位上班,担任书记员职务。
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,相关单位应当对被害人成水平送达相关手续,提起申诉,而相关单位却一反常态,撕毁之前所有指控和认定,破天荒的以“本案遭受重大损失人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被害人身份”,非法剥夺被害人成水平合理合法且合规的申诉权利,为被告人董某某有罪不许追诉充当保护伞,成为继“云南孙小果,山西小四毛”之后第三大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包庇案之一。


被害人成水平,山西省曲沃县南太许村人,却从 2016年被迫走上上访控告之路,期间被害人成水平给临汾市检察院检察长董某某,蒲县检察院检察长崔某某写信垦请依法纠错,并申请确认本案遭受重大损失的人为本案被害人身份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,对被害人成水平送达相关手续,提起申诉,在垦请与申请始终无果的逼迫下,向媒体公开求助,呼吁上级部门高度重视,彻查此事,让普通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正,法律的尊严,后续处理进展我们将持续根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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