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民肖时丰反映,其因祖传房屋、宅基地补偿问题与兄弟产生权属纠纷,为协商事宜停放车辆后,被石井某部门处以十日行政拘留。案件进入行政复议阶段后,多部门联合调解的音视频资料灭失,案件在行为定性、证据保管、执法程序等方面引发多重法律争议。
一、祖产分割起争端
肖时丰表示,家中共有兄弟五人,父母去世后遗留五间正房、两间杂房及千余平院落,兄弟几人早年已协商完成房屋分割,因他一直照料无子女的兄长直至其离世,兄长立遗嘱将自有房产由他继承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,这份遗嘱可作为遗产分割的合法依据;可之后肖玉丰、肖育丰扩建房屋时占用了属于肖时丰的房屋与共用院落,双方当初口头约定的补偿款多年迟迟没有兑现,致使肖时丰的合法财产权益长期遭受损害。
2026 年 2 月起,肖时丰先后向村委会、镇政府、司法所、派出所申请调解,可侵占房产的亲属拒不支付补偿,调解均无果;他转而起诉维权,法院又以土地纠纷需政府前置处理为由不予立案,多条正规维权渠道全部走不通。走投无路的肖时丰只得将车辆停在自家祖产院落,当事人表示想以此促成协商,其并未堵塞道路、主动挑起矛盾,只是主张自身产权,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意。
二、执法流程存争议
2026 年 5 月,石井派出所认定肖时丰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,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。结合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来看,认定寻衅滋事需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无事生非、主动激化矛盾的主观故意,因民事产权纠纷采取维权举措的情形,应与寻衅滋事行为加以区分,不能仅以行为带来的客观后果直接认定违法。
当事人表示,除案件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外,本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流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:接到通知后主动配合民警询问,可询问结束便直接被送至拘留所,现场索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未能当场拿到;《行政处罚法》明确要求作出处罚时应当场送达文书,保障当事人陈述、申辩权,即便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交付,也需依法办理留置、邮寄送达并留存完整凭证,而本案仅凭民警单方备注证明送达合规,缺少签收、见证等客观材料,送达程序存在明显瑕疵,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未能得到及时、完整保障。
三、行政复议调取证据受阻
肖时丰拘留期满后,向娄底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。当事人称,2026 年 4 月司法所与派出所开展联合调解时录制了现场音视频,其在复议阶段书面申请调取该份材料,司法所回复视频仅保存一个月已销毁,派出所也未留存备份,导致本案核心调解视听证据灭失。当事人提出,按照相关管理规范,基层调解、执法音视频资料最低留存六个月,涉处罚案件关键视听材料更应长期存档,司法所、派出所保管失职致使还原纠纷全貌的核心调解视频灭失,档案管理流于形式。
当事人指出,复议阶段提出的合理异议未得到实质核查,正当维权诉求未能获得公平对待。依据行政复议举证规则,作出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负有完整举证义务,证据灭失带来的不利后果本应予以考量,然而娄底市政府复议决定仍维持拘留处罚,文书片面截取当事人停车行为,刻意淡化祖产被侵占、多方求助无门的纠纷背景,仅凭民警单方备注认定送达程序合法,既未核查视听资料保管疏漏问题,也未对证据灭失引发的事实认定缺陷作出合理解释。
结语亲属祖产权属纠纷逐步升级,衍生出行政拘留、关键调解证据灭失、行政复议等一系列连锁争议,反映出基层矛盾调处与行政执法衔接环节存在不足之处。案件中出现调解视听资料保存期限不足、行政处罚文书未当场送达、因民事财产纠纷引发的私力处置行为定性标准存疑等情形,增加了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难度。期盼上级相关部门能够介入核查本案存在的程序问题,厘清事实原委,依法公正处置,妥善化解本次矛盾纠纷。
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肖时丰本人提供,所述情况全部属实。如若存在虚假、捏造内容,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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