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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因工致残退休申请表背后的工伤待遇追问

时间:2026年7月24日

1979年冬,他穿上军装保家卫国;1982年,他脱下军装走进工厂,成为湖南江滨机器厂的一名全民职工;1992年11月,他在工作岗位上负伤;1994年4月,他被认定为因工致残并办理退休。此后

此后三十余年,这位老兵一直在做一件事——为自己那段"负伤到退休"的工龄讨一个说法。

他叫舒象云,湘潭人。

一份按国发〔1978〕104号文办下来的工伤退休

舒象云的退休,依据的是一部至今仍然有效的老文件——国发〔1978〕104号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。

该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: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,**因工致残,由医院证明,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",应该退休。

舒象云正是据此,于1994年4月完成因工致残认定,1994年5月正式办理退休手续。从法律性质上讲,他的退休不是病退,也不是普通的非因工退休,而是"因工致残退休"——这是两份截然不同的身份。

身份的差别,决定了待遇的差别。正是这个看似简单的"身份认定",成为舒象云三十一年后仍在追问的起点。

一段"消失的工龄"与一场跨越三十年的追问

1992年11月因保护国家安全财产负伤,1994年4月因工致残退休——这中间相隔约一年半的时间。

在舒象云看来,这段时间他虽然因伤治疗、未能全职

在岗工作,但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,其因工负伤的事实已经被确认,这段工龄应当被计入缴费年限。

但现实是:2005年全国养老金结构调整后,社保部门核算其养老金时,仅计算了他负伤前约年的工龄,负伤到退休期间的工龄未被纳入缴费年限。由此带来的,是养老金计算基数上的差距,以及此后历年养老金调整中的"双重标准"。

2025年8月16日,舒象云通过国家信访平台正式反映,要求:

重新核定因工致残后的工龄及养老金计算标准;

责令补发养老金差额。

同年,湘潭市岳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舒象云律师委托,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函,就舒象云反映的工伤待遇问题咨询政策法规意见。湘潭市人社局随后出具了《关于舒象云事项答复意见书》。

部门的答复:为什么不能"就高补差"

湘潭市人社局的答复,给出了三层意见:

第一层:工龄与退休费核定无误。

人社局认定,舒象云1992年11月至1994年4月期间已被认定为工龄,1994年5月的退休费核定无误,此后历年调整的退休费计算无误,政策性退休费已发放到位。

第二层:工伤发生在"老工伤"时期,按1951年《劳动保险条例》执行。

舒象云的工伤发生在1992年,属于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。按规定,这个时期发生的工伤,应按1951年《劳动保险条例》执行。

第三层:不符合2004年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2011年《社会保险法》的"补差"条件。

现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33条规定: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

但湘潭市人社局认为,舒象云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条款,理由有二:

湖南江滨机器厂的老工伤人员并未移交市人社部门,不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,而是由企业自行管理;

舒象云在2004年和2011年法规施行前就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并办理退休手续,不符合享受该项政策的条件,工伤保险基金无履行伤残津贴差额补足的义务。

简而言之:部门认为,按"当时当时"的政策,舒象云的退休费核定并无差错;而按"后来"的政策,他又因为"既成事实"被挡在门外。

舒象云的反驳:制度可以更有人

面对答复意见,舒象云提出了自己的申辩——

他认为,社保部门"退休后不上班就不计工龄"的说法,曲解了国发〔1978〕104号文件的精神,混淆了"退休资格"与"待遇公平调整"的法律关系。

他特别强调:自己是依据国发〔1978〕104号文件办理的工伤提前退休,属于因公致残,而非普通病退。在此期间因工病退。在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面前,因工致残职工在负伤至退休期间的工龄,理应得到承认并计入缴费年限。

他还指出,2005年全国养老金结构调整后,社保局仅核算其负伤前15年工龄,导致负伤到退休期间的工龄未纳入缴费年限,且养老金调整标准与正常在岗人员存在双重标准,持续产生待遇差额。

在一份个人申诉材料中,舒象云写道:一审法院采信了社保局"退休后不上班不计工龄"的片面口径并据此

其诉求,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双重错误,恳请法庭采纳其反驳意见。

这场争议的核心,不在于某一个人能拿多少养老金,而在于:当一位因工致残的老兵,遭遇国家政策屡次迭代时,他的"老工伤"身份该如何在新的制度框架中被看见、被安置?

一个不应被遗忘的群体

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演变过程中,"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"被统称为"老工伤"。这一时期,工伤待遇主要由企业自行承担,并未纳入社会统筹。

2004年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出台后,国家逐步推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。例如济南市2007年出台的文件就明确:1996年9月30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,经登记后,1至4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,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

这意味着,在许多地方,老工伤人员通过"登记纳入统筹"的方式,获得了"养老待遇与伤残津贴就高补差"的机会。

但舒象云所在的湖南江滨机器厂的老工伤人员,并未移交市人社部门统筹管理,仍由企业自行管理——这道"统筹门槛"未曾

向他打开,他也因此被挡在了"补差"政策之外。

老兵的心愿:在制度衔接中看见

从1979年入伍到1992年负伤,从1994年因工致残退休到2025年再度信访,舒象云用三十多年时间,反复叩问同一个问题:

当年为国站岗、为企业流血的老工伤职工,在时代变迁、政策迭代的今天,,能否获得一份与其付出相匹配的公平?

国发〔1978〕104号文件确立了因工致残退休的制度雏形;2004年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2011年《社会保险法》构建了"养老与伤残津贴就高补差"的新框架。两部法规之间隔着十几年的时光,也隔着像舒象云这样一批没有被新制度完全覆盖的老工伤人员。

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负伤,在国企改革大潮中退休,在企业自行管理的框架下领取待遇。当新世纪的社会保障网越织越密时,他们发现自己卡在了网的边缘。

法律的刚性固然重要,但法律的精神更值得铭记: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心,是让每一位劳动者——尤其是那些因工致残、为国家建设付出过健康代价的劳动者——都能享有体面而有尊严的晚年。

舒象云仍在等待。他期待有关部门能重新审视那段"负伤到退休"的工龄价值,期待在政策衔接的缝隙中,看见一位老兵、一名老工人三十一年前的付出。

这不只是舒象云一个人的事。在广袤的三湘大地上,还有多少像他一样的老工伤人员,正在默默等待着制度向他们转身的那一刻?
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71498362869223449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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