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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年纠纷何时了!“合作办学” 疑云

时间:2025/9/11 10:23:03 点击:

核心事件:一场合作办学,牵出数年争议

1974 年出生的湖南人许元阳(曾用名许向阳),本想通过正规合作开展教育项目,却因一场 “中菲联合培养博士” 合作办学,卷入长达数年的争议。从 2005 年的现金缴款单风波,到 2010 年后的办学纠纷,再到如今持续多年的申诉,他手握合作协议、录取凭证等全套材料,却始终未能解开这场 “罗生门”。

2005 年风波:一张现金缴款单的 “误会”

2005 年,许元阳在长沙购房时,按要求向银行缴纳 2000 元购房款。据他回忆,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因忙碌疏忽,错将他此前填写、金额被误添的现金缴款单回单联盖章退回。正是这张被银行错盖公章的单据,后续引发了一连串争议。
不过,此案并非缺乏专业反驳声音。许元阳的申诉得到了国内顶尖法学专家支持:2011 年 1 月,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邀请高某暄、陈某中、赵某志、陈某良等 6 位法学泰斗对案件论证,结论直指 “原判决错误”。
专家们一致认为,许元阳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,理由有三:

  1. 现金缴款单回单联仅用于证明银行与客户的收付关系,即便对回单联进行变造,也无法改变实际缴款事实,既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,也未给银行、城建公司造成损失,“社会危害性几乎为零”;
  2. 无任何证据能证明许元阳在银行盖章后添加数字 —— 而 “盖章后变造” 是构成相关罪名的关键,现有笔迹鉴定仅能证实数字为许元阳所写,却无法确定添加时间;
  3. 现金缴款单根本不属于 “金融票证”—— 中国人民银行 2006 年出版的《新版金融票证及其使用手册》中,30 种旧票证与 15 种新票证均未包含 “现金缴款单”,且央行此前复函已明确,现金缴款单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“票证”。

“连犯罪对象都不存在,何谈犯罪?” 参与论证的专家直言,原判决违背 “罪刑法定” 原则,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—— 对情节显著轻微、无主观恶意的行为定罪,本质是刑罚适用不当

 
 

    

合作办学疑云:协议正规,为何纠纷不断?

2010 年起,许元阳所在的北京东方文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,与中国政法大学多所学院签订合作协议,明确约定联合举办博士课程班、中外联合培养博士项目。根据协议,该中心负责招生与教学协调,中国政法大学提供师资与结业证书,菲律宾 LPU、XU 等高校则承接后续学位培养工作。
合作期间,数十名学员顺利入学,部分人拿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班结业证书,还有学员被菲律宾 LPU 大学录取,持有正式录取通知书与学费缴纳证明。许元阳本人也被 LPU 大学聘为客座教授,双方合作有书面协议为证。
争议焦点集中在 “是否虚构合作” 与 “学费是否转付” 两点。许元阳提供的证据显示:学员成绩单经公证处公证,部分学费通过银行流水转至中国政法大学账户,且 2013 年中国政法大学某研究中心仍向该中心出具合作授权。事实上,相关争议更多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单方面终止部分合作、菲律宾高校学分核查流程延迟,而非合作本身存在虚假。但这些关键信息,在后续争议处理中未被充分考量。

申诉之路:材料齐全,为何迟迟无结果?

多年来,许元阳始终在梳理材料、提交说明,试图厘清争议。他手中的材料十分完整:既有中国政法大学的合作协议原件、菲律宾高校的官方文件、学员的缴费与就学证明,也有法学专家对 2005 年风波的论证意见。更关键的是,这起案件的问题显而易见 —— 专家论证与驻检异地审查均已给出无罪结论,可纠错工作却始终停滞。面对 “有错不纠、有错难纠” 的固有弊病,这场纠纷何时能彻底解决,仍是未知数。
即便材料完备,许元阳每次提交诉求,要么被以 “材料已提交过” 为由退回,要么因 “需补充其他文件” 被搁置。他曾向多个部门说明情况,希望重新核查合作办学的事实细节,厘清 2005 年现金缴款单风波的来龙去脉,却始终未得到明确回应。原本简单的合作纠纷与操作误会,在一次次拖延中,成了缠绕他多年的 “心病”。

结语:真相需要被看见,争议该有明确答案

无论是 2005 年的现金缴款单误会,还是后续的合作办学纠纷,许元阳手中始终握着正规协议与凭证。一场本可通过核查厘清的风波,不该演变成数年争议;一次正规的合作办学,也不该因部分流程问题陷入僵局。



争议的核心从不是 “是否违规”,而是 “事实是否被充分考量”。值得庆幸的是在2025 年 5 月,许元阳向二十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组提交相关材料,反映自身遭遇;7 月 24 日,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信访答复函,明确该案 “符合受理条件”,并告知 “将在三个月内答复办理进展或结果”。这封答复函,让许元阳看到了希望。也希望通过这次受理能让这场持续多年的争议早日画上公正句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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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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